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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档案工作集中统一管理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15 点击:120 来源:  发布:档案业务处

法律法规是如何要求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2.《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3.《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 第六条 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4、《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 民政部第11号令) 第八条 社区档案由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

5.《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12号国家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6.《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13号国家档案局令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机关的全部档案应当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机关档案管理应当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便于检索、利用和开发。

7.《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16号国家档案局令 第四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8.《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18号国家档案局令 第二十三条 乡镇机关档案由乡镇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原则上自行保管;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档案部门代管。